1997年1月15日 云财农税字[1997]4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
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西藏运入我省的
农业特产品,凡持有“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的,各地在查验征收时视
同持有“农业特产税外运税收管理证明”,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
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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