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印交通运输发票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169号颁布时间:1997-05-22

     1997年5月22日 云地税发[1997]16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和税务机构分设后,发票已随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明确由国税、地税 部门分别管理。近几年来我省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基本正常。但据反映一些企业单 位对税收抵扣政策不甚了解,往往以交通运输货运专用发票无抵扣联为由拒付运费, 给企业双方货款结算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 意,现将《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统计联改为抵扣联,凭此抵扣增值税 款,发票管理途径不变。鉴于改换版面有一个过程,新版货运发票从改版之日起使用, 改版前的税款抵扣办法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