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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楚大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云财农税[1997]32号颁布时间:1997-07-18

     1997年7月18日 云财农税[1997]32号 云南省交通厅:   你厅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请求免征楚大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再请示》 [云交资财(1996)423号文]经省政府批转我厅研复。现根据省政府领导的 指示,就楚大公路耕地占用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法》及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113号文的有关规定,楚大公路建设占用耕地, 不在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之列,应按每平方米1.5元的规定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签于楚大公路的实际情况,可由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向楚雄、大理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请,以楚大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 通行费作保证,请求缓交税款。具体缴税方案经纳税人与财政征收机关共同研究后, 由征收机关确定。   特此复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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