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3日 云地税二字[2000]5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破产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
27,000元以内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年工资水平的3倍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27,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
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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