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9]159号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云国税发[1999]15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防疫站销售的除生 物制品和药械以外的其他货物,也应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