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427号颁布时间:1998-12-03

     1998年12月3日 云国税发[1998]42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