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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295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云国税发[1998]29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确保完成我省1998年度的税收收入任 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1、对今年能完成省局下达的增值税收入计划的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报经省局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年抵扣比例不得超过25%。报送省 局的审批报告应附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有关数据,包括分户的199 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已抵扣数、要求抵扣数、抵扣比例等。   2、对完成1998年度增值税收入计划有困难的地区,一律停止抵扣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   3、各地第3、4季度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仍按规定上报, 对停止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地区,表中“本季抵扣数额”、“本季抵扣比例” 栏填0。   4、以上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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