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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7年发票承印厂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410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云地税发[1996]4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我省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 量,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局审 核确定,下列企业为1997年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厂(名单附后),请各地 于1997年1月15日前到省局征管处领取《发票准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1997年新版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印制,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 品的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只能在省局确定的印刷厂印制,凡未持有 《发票准印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印制;同时,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督促承印 企业管好、用好防伪专用品,并定期检查企业防伪专用品的保管、使用情况,于每年 底前20日内将企业防伪专用品的保管、使用情况整理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广告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交通运输行业专用票据、计算机专用发票以及 民航服务专用发票、塑封定额发票均由省局统一审批印制,各地用上述票据,请到省 局申请领购。   三、为确保我省普通发票的严肃性,各地要严格控制自印发票的审批,对确需自 印发票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其申报理由,加强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 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自印资格;要求各地于每年底前20日内 将所批自印发票的企业名称、票种、数量等情况抄报省局征管处备案。对业务涉及全 省范围的特殊行业需全行业统一自印发票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审, 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到省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7年全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厂名单 地、州、市      承  印  厂 昆明市   昆明市前卫印刷厂、昆明惠达特种印刷有限公司 昭通地区  昭通地区水电综合经营公司印刷分厂 曲靖地区  曲靖市印刷厂 楚雄州   南华县印刷厂 玉溪地区  玉溪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玉溪普惠票证印刷联营厂 红河州   个旧市印刷厂 文山州   文山报社印刷厂 思茅地区  思茅报社印刷厂 西双版纳州 西双版纳报社印刷厂 大理州   大理市印刷二厂 保山地区  保山市人民印刷厂 德宏州   德宏团结报社印刷厂 丽江地区  丽江地区印刷厂 怒江州   怒江州民族印刷厂 临沧地区  凤庆纸品工业总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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