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经贸资[1998]738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云经贸资[1998]738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厅、局、行业办、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 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云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所发《云南省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经贸资[1998]220号) 继续执行,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执行。 云经贸资[1998]220号试行一段时间后,下步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按国家要求,决定成立“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主 任:省经贸委      李现武  主 任   副主任:省经贸委资源处   肖国宝  处 长   省财政厅工交处       石 勇  副处长   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施 健  副处长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房方金  处 长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利用处。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