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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1998]342号颁布时间:1998-09-17

     1998年9月17日 云国税发[1998]34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 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 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其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 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执行以前,对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按4%的征收率征收 的增值税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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