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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1995年税收大检查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240号颁布时间:1995-10-13

     1995年10月13日 云地税发[1995]24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的税收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 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 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乘税制改革之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偷税、 骗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遏制偷 税、漏税、骗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我省财政收入,对各类违法行 为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查处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1995年继续开展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实际,省地方税务 局决定开展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各地要把税收大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并贯穿始终, 通过大检查建立健全各类税收征管制度。现将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一切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的重点:一是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大户;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 缴义务人;三是涉及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四是涉及缴纳“两税”附 征城建税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税收法纪的问题,以及 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问题。   二、检查内容   针对地方税收的特点,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对收入较高者的申报、纳税和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 法律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宾馆、饭店、舞厅、卡拉OK厅、酒吧、发廊等服务娱乐行业是否隐瞒、 少报营业额及定额与实际相差较大等问题进行检查。   (三)对交通运输户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擅自越权减税、免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等行为进行检查。   (五)对普通发票进行检查,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活动。   (六)对资源税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个人、农民开采资源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乱列成本费用,收入核算不实,任意减少利润增加亏损,偷漏所得税问 题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今年的税收大检查,仍然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普遍自查的 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纳税义务人、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 整个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截止11月20日;   (二)重点检查阶段,从11月21日至12月底;   (三)整改建制、总结验收阶段,从1996年1月1日至1月20日。   四、大检查的有关政策   对检查出来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 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属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从宽 处理;凡属重点检查中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要依法从严处 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自查不认真、交白卷、走过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重新自查,并列 为重点检查。   五、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为搞好大检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领导小 组和办公室,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指定专人收集反映情况。省地税局大检查由倪宗 瑜副局长负责,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办公室主任段永明、副主任罗连杰。联系人张建 成、董跃明,联系电话:3132722、3133442。   鉴于目前地税经费比较困难,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解决 大检查经费,确保地方税收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一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统计报表上报 省局;好的经验材料要及时用简报形式报送省局;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整理典型案例材料连同大检查书面总结于1996年1月30日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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