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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98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云地税二字[2000]9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律师事务所的个人 所得税,仍继续按照省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地税二字[200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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