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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漫湾发电厂改制为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云财税政[1998]29号 昆明、临沧、大理、思茅地区(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漫湾发电厂是电力部与云南省合资建设的大型水电工程,是云南省电力公 司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精 神,改制前的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应纳增值税额是先向云县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发电环 节的增值税,然后由云南省电力公司在昆明清算后缴纳。   为了进一步深化云南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和实现漫湾电厂规范化管理,经电力部批 准,云南省漫湾发电厂于1998年2月22日正式改制为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的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由于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和 征收管理是根据企业核算体制来确定的,因此,改制后的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再 适用原发电环节预缴、云南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计税办法。为了执行统一税法和规 范电力行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从1998年7月1日起,漫湾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云县国家税务局申报 缴纳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对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管、税款入库、税收收 入分配问题仍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国税流字[ 1994]011号文件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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