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119号颁布时间:1998-04-20

     1998年4月20日 云国税发[1998]11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 998]1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当年的年审范围。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定,由县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作出年审结论。   三、年审工作必须于每年上半年前全面结束,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作出具体的 安排和部署。年审结束后,各地应于当年7月15日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和填制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上报省局。   四、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 计表》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对“已取消一般纳税 人资格”专用章由各地严格按照附件的印模样式标准和要求自行制作使用。   五、从今年起开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国税征收机关按年度实施对 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管理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项 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 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运行。年审工作具体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中 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