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35号颁布时间:1996-02-14
1996年2月14日 云地税发[1996]35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尽快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地方税税收征
收管理工作,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
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在云南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属于地方
税务登记的范围,均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
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
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外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均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同一纳税人分别发包、出租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承租人经营的,除租
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税款由出租、发包人统一缴纳外,可分别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
证。
4.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限的,税务登记证件也要注明
相应的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税务登记的时间
全省统一进行地方税务登记的时间为1996年4月一1996年6月。
四、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领购、填写、收费
1.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实际需要量,向省地方税务局领购。
2.税务登记证件可用微机打印或毛笔填写,编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代
码编制方法进行编制。
3.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使用统一的章戳加盖。章戳规格为长条形(2cm
×6cm),内容字样为“×年×月×日前有效”自左向右单行排列。章戳由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制作。
4.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务登记是税收工作最基础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
复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地
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由各地翻印《通告》、《宣传提纲》广泛张贴和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
持和配合。
3.各地在统一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检查,认
真清理漏管户。对不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办理,逾期不改的,
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各地在登记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并准确填报《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情况统计表》,于1996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适应分税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核发地方税
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境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者外,都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
表》,并如实填报,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以及其它有关证
件、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对核发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悬挂、使用和妥善保管,接
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纳税人未按本通告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以及
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
法》有关规定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特此通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
法》)的规定规范征纳双方行为而进行的一项工作。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
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税务登
记对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维护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作用。纳
税人在发生开业、歇业、转业、合并、分设、联营以及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等行为时,
都会涉及到纳税事宜的变更,如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依据、计税价格、
缴纳方式和纳税期限的确定或变化等,都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指导。通过税务登记使
税务机关了解自己的营业地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方式和规模以及资金、
人员等情况,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按照国家实行分税制和建立两套税务机构各征各税的原则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项税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都是地方税
的纳税义务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和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车船使用税、个人所
得税以外,都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办理地方税
务登记。
三、如何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一)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
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资料。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有: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
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税务登记证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所填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报县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三)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
机关在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相应核发副本。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两个以上副本时,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加发
副本。
四、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发放范围?
(一)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地方税务登记证》,另一种是
《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
别核发。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地方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和
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外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
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四)对同一纳税人分别发包、出租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承租人经营的,除
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税款由出租、发包人统一缴纳外,可分别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
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按现行的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1)申
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申报纳税;(2)申报办理印、购、领发票;(3)
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4)申报力、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税务事项。
因而,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事宜都有重要作用,对税务机关正
确行使税务管理也至关重要。为此,《征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作为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
书面证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显要位置的醒目处悬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
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
关的查验。
纳税人不慎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
开公告申明作废,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六、不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和正确使用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将受到
处罚。
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和正确使用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当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于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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