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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125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云国税发[1997]12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原云国税增字[1995]06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条例第十 四条所定条件且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1995年度内暂由地、州、市级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由于此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 1998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加强认定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地在审批个体经营者为一般纳税人后,审批文件必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增 值税处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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