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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7]229号颁布时间:1997-09-16

     1997年9月16日 云国税函[1997]229号 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易门矿务局大红山矿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玉 地国税发[1997]182号)收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的增值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在新平县就地申报缴纳。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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