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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2-27

     1996年2月27日 云地税发[1996]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演出市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向演职员一次性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演出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 出合同、支付办法和金额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 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对向演职员一次性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 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向演职员预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向演职员先 预付报酬,演出结束后再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对其预付的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实际结算时将预付报酬纳入统一计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 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请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5]189号《云南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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