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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391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云地税发[1996]39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对房产企业在合同期内将房产交给 包销商承销的,房产企业应以包销商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 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以上,请一并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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