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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中有关税收票证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计字[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云地税计字[1999]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税务稽查收入” 专户管理中的税收票证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地税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的,稽查部门收到支票或取得开 户银行的转帐收帐通知书后,应及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税收通用完税 证”上加盖“转帐收讫”章,使现金和转帐缴纳方式区别开来。同时,将税收通用完 税证收据联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二、地税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稽查部门收到现金后,应及 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税收通用完税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同时, 应在当日或次日将收入现金及时存人“专户”。   三、当查补税款从“专户”解缴入库时,地税稽查部门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 书”。   四、地税稽查部门收取现金罚款时,应填开“税收罚款收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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