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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6-30

     1999年6月30日 云地税征字[1999]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推进以票管税,严厉打击 偷漏税行为,省局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 大面额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定额 发票管理试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并请各地速报用票计划,以便印制使用。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 法》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餐饮业涉及交纳饮食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餐饮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使用云南省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   1.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发票管理人员稳定。   2.有一定经营规模,且月营业收入连续稳定在二十万元以上。   3.餐饮业纳税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三、云南省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为48开单联,壹仟元票面。   四、云南省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地方税 务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售。   五、申请领购云南省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首次购票时应提出购 票书面申请,提供发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地方税务登记 表以及财务印章或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凭发票领购 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所购发票造 册登记,一次购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以后购买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实行验旧购新的购票制度。纳税人须将购票申请及原购发票存根一并交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查验,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查验并签注意见后方可售给餐饮业大面额定 额发票。   六、餐饮业纳税人在购票时必须在每份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交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合格后,方可领用。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的填写须规范,在开具 发票时,必须填写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开票人、填票日期;凡未按要求填写的,不 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餐饮业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定额发票; 餐饮业纳税人必须主动向客户如实提供定额发票。   八、使用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特别是 发票的存根,要妥善保存,出现遣失、毁损等现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 对其处罚外,还将对有问题的发票足额计征税款。   九、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餐饮业大面额定额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定期对餐饮 业纳税人的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除取消其使用餐饮业大面额定 额发票的资格外,还将严肃查处。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 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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