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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617号颁布时间:1999-01-12

     1999年1月12日 云地税发[1998]6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 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技术监督局要充分认识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通过“推行”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 出租汽车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及省建设厅、省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 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40号文件)的要求,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逐步推广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 汇报,积极与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搞好配合,做好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 计价器的工作。   三、分步推行税控计价器,选型安装是重要前提。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各地 税控计价器的选型及安装,由技术监督部门、地方税务局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充分 调研、比较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四、税控计价器的安装使用后,应向广大的乘客作好宣传,并教育监督出租车承 运人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实施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技术监督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 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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