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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第26次省长办公会议有关农垦企业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1999]52号颁布时间:1999-06-29

     1999年6月29日 云地税农字[1999]5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第2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垦企业当前面临 的实际困难,现就有关农垦企业农业特产税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农垦企业需要外运销售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地税征收机关可先开具“外运 证”,待产品销售后及时结清税款再开具下次销售的“外运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 要随时掌握农垦企业的产品销售进度。   二、对个别困难企业,暂无资金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可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 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缓缴照顾,但今年的应缴税 款,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今年11月3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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