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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手册及税票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3-01

     1999年3月1日 云地税发[1999]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 用税,为了规范、统一全省样式,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省局设计了完税、免税标 志和纳、免税手册样式,增印了5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志   (一)标志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 字样。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又分为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三种,以式样、颜色不 同区分,并分别冠以地区名称。适用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各种非机动车。免税标志印 有“免税”字样,仅适用于云政发[1999]20号文规定免税的自行车。   (二)标志的使用。标志按年使用,每年换发一次,即随税款征收的同时发给纳 税人。自行车的标志必须悬挂在车的龙头部位,人力车、畜力车的标志必须固定于车 的明显位置,以利于平时的检查。   (三)标志的管理。完税、免税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同时,均纳入现行的 征管票证帐簿进行统计。具体操作参照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计字[1992]62号、 云税发字[1993]46号文件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有关规定执 行。   标志每年核发一次,在核发下年度标志前,对上年度作废、损坏、剩余的标志由 县级地税机关负责销毁,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手册   (一)手册的使用。为便于平时的检查工作,省局另行设计了《非机动车车船使 用税纳税手册》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免税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每本多年使 用,用于记录各年度征、免税情况。在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时,与完税、免税标志 同时发放。   (二)手册的管理。我省非机车车手册管理,参照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手 册》及《免税手册》的规定执行。   三、标志、手册的设计及制作   标志、手册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制作。但鉴于今年开征非机动车车船使用 税时间较紧,为不影响工作,节约制作费用,省局决定,1999年度全省非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标志、手册统一由昆明市官渡区铝塑工艺品厂制作(制作价格及联系电话 附后)。制作费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与厂家负责结算。各地应尽快落实本地 区的具体使用数量,于3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税票   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涉及的面广,工作量大,为了操作简易,提高 工作效益,省局决定增印5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原有的10元票面的定额完税证 也可同时使用。为了保证税款入库和统计的准确性,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请在票面 上加盖“车船使用税征收专用章”。章戳各地自行制作,式样附后。   五、纳税人对标志、手册和税票应妥善保存,查验时,应将三证提供税务机关或 授权的有关单位检查,证明完税情况。   六、各地应按云政发[199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及手册样式(一)、(二)、(三)、 (四)(略)    2.车船使用税专用章样式(略)    3.标志、手册价格及厂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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