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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七附产物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云地税发[1999]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 对三七附产物籽、花、叶、根、剪口、子条及籽秧收入按三七税率15%恢复征收农 业特产农业税,其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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