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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云政发[1999]76号颁布时间:1999-03-16

     1999年3月16日 云政发[1999]7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农产品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 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 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98/99榨季起,对甘蔗收入征收10%的农业特产税。   二、甘蔗农业特产税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种植甘蔗 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 行。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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