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1999]107号颁布时间:1999-12-02

     1999年12月2日 云地税二字[1999]10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   由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从今年11月1日起恢复征税,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 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取得的利息所得,比照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从1999年11月 1日起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地、市(县)局应抓紧对证券公司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补办有关手续,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工作的征管;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