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漫湾电站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49号颁布时间:1994-07-01
1994年7月1日 云税流字[1994]49号
临沧地区税务局:
关于漫湾电站工程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经与省电力局研究上报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漫湾电站工程征收建安营业税的问题。总的原则是以1993年编制的
漫湾电站工程《修编概算》为依据,凡《修编概算》中列有税金的工程项目,均应按
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修编概算》中列有税金,但签订合同时漏计税金的,漫湾电站
工程管理局应将工程所含税金补拨付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1987年6月30日前签订的主体项目合同征免建安营业税问题,鉴
于《修编概算》中未列税金,按规定应免征营业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从1987年
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我省从1987年7月1日起恢复征税,在1987年
1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合同,中央投资中虽然含税金,但《修
编概算》作了调整,即不含税金)。但1987年7月1日以后追加的分项合同应按
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1987年6月30日前签订且《修编概算》中未列税金的主体项目合同及
1987年7月1日以后签订的应征税的项目合同见附件。
附件:
一、1987年6月30日前签订且《修编概算》中未列税金属于免征营业税的
主体项目合同:
1、C1合同:马路田-漫湾三级公路
2、C2合同:施工用对外输电线路
3、C3合同:澜沧江施工桥及公路桥
4、C4合同:施工供水工程
5、C5合同:电站内部公路干线
6、C6合同:泄洪洞、导流隧道工程
7、C7合同:人工沙石料系统
8、C8合同:水轮发电机、主机制造
9、C9合同:围堰填筑及坝基等土建工程
10、C10合同:大坝及厂区土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二、1987年7月1日以后签订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合同:
1、C11合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单位:长江葛洲坝漫湾施工局。
2、漫湾二期工程合同,施工单位:十四局六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包含税金,此
项税金应由建设单位(漫管局)补拨付施工单位。
3、放水洞工程合同,施工单位:十四局五公司和云县新城农场,签订合同时漏
计税金,应由建设单位补拨施工单位。
4、拦碴坝工程,施工单位:新城农场,签订合同时漏计税金,应由建设单位补
拨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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