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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105号颁布时间:2001-04-13

     2001年4月13日 云国税发[2001]10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车辆购置税代 征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直接进口的应税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由于其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含增值 税税款,因此不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除摩托车由各地车购办比 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的要 求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执行外,其他应税车辆仍由各地车购办将有关资料报 省征稽局车购办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审核后,据审核通知办理征税。   三、具备《通知》第四条规定退税条件的应税车辆,需由各地车购办将纳税人已 缴车购税缴税收据、车购税《完税证明》、车管所开具的不能落户的证明或销售商出 具的退车证明报省车购办复核后,方可退税。   四、在代征车辆购置税期间,对未缴纳车购税或原未缴纳车购费的车辆,应予追 缴车购税,并按规定补发《完税证明》。   五、车购费缴费凭证、免费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遗失,按 照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办问题的补充规定》(交财发[ 1996]618号)办理挂失手续后,补发车购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并核收凭证工本费,每证2元。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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