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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13号、云国税发字[1995]21号、云地税发[1995]159号颁布时间:1995-06-07

     1995年6月7日 云财税政字[1995]13号                云国税发字[1995]21号                云地税发[1995]15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 95年已缴纳的所得税额,由财政部门按(94)云财预字第40号文件办理退库。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做好以林区三剩物、 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和国有森工企业所得税的 结算退库工作,防止预算收入的流失。   三、省级森工企业的所得税以省林业厅为承包单位。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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