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8日 云财税政[1999]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
税政[1998]34号、云国税发[1998]174号、云地税发[1998]
237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7%的税率执行多征的税款,可以
在以后月份国家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应纳税款中抵扣。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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