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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云地税法字[1999]26号颁布时间:1999-04-28

     1999年4月28日 云地税法字[1999]2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 知》(云政办发[1999]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务工作的实际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和监督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的重要法规。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 省、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条例》的 内容,自觉用《条例》的内容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 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接受各级政府、上级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 界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依法治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 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依法授予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下列职权:   (一)对省地方税务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发布的 违法或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或 者变更、撤销:   (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委托,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对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违反税法超越权限制定的地方税 收优惠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局领导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尚未设置法规 工作机构之前,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依法授予其征管部门履行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 负责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和行政法制督察须经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考 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督察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颁发法制督察证的规定,鉴于全省地税 系统需要申领法制督察证的人员较多,而收入任务繁重的实际,法制督察培训工作, 请各地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在当地政府组织培训时参加其培训。 附件:云政发[1998]244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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