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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法字[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06-07

     1999年6月7日 云地税法字[1999]4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持下岗证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 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照顾。   结合我省实际,目前暂不增列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项目。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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