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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规字[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云地税规字[200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 规字[2001]2号)的要求,现将全省养老保险费缴费企业实行重点费源和欠费 企业监控台帐及季度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含10 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实行省级监控。各地、州、市和县级监控级次由各地、 市自行决定。   二、表一是监控台帐、表二是监控台帐季报表。两种台帐均可统计重点费源和欠 费大户的情况。各地统计上报时要分别填制。   三、征费台帐的建立、登记、分析和信息反馈,要有专人负责。   四、征费台帐的管理工作纳入省局规费处2001年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五、关于省局规费处对100万元以上缴(欠)费大户进行监控的具体程序为:   1.请各地、州、市基金科或税政科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将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 在10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逐户填制(数据填至9月底),并于10月25 日前报送省局规费处。今后凡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增缴费单 位,请在次月15日前按表一要求填报。   2.表二是表一的跟踪监控季度台帐,各地、州、市按季分户填制报送,此表的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   六、本文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省局规费处。 附件1: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监控台帐(略) 附件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台帐(季报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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