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1]74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云地税农字[2001]7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合理地使用契证工本费收据,加强对契税工本费的管理和监督,从20 02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简称“收据”)。 “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为征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 据)为交费人已交费用的凭证(白纸棕油墨);第三联(记帐)为征收机关的记帐凭 证(白纸绿油墨)。各地州市应根据本年契证发放的实际数量,尽快做好明年的“收 据”印制计划统计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0日以前上报省局农税处。   各地州市发放契证和收取契证工本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云地税发[1998] 290号文和云地税发[1998]397号文的规定办理,不能自行扩大契证发放 范围,不能提高契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对收取的工本费仍按规定入农税征收经费帐 户,按《云南省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