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1]61号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云地税二字[2001]6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