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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2-19

     2001年2月19日 云地税农字[2001]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按省政府令 第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省局对契税减 免税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契税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其余事项仍按《云南省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把握减免税政策,从严审批;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越权办 理减免税的,要坚决制止;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办减免税的, 要拒绝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契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指导,开展必要的 检查监督工作。省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三、为便于纳税人尽快办理产权证书,要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要做到 迅速、及时、准确,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要做好契税减免税审批的衔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 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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