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文件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云地税农字[2001]5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各级征收机关要
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特点,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抓紧对新的《税
收征管法》的学习和贯彻,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国家税收的应收
尽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后,农业税收征管中相应的一些
具体措施和办法要作修改,各地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农
业税收征收,以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对2001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有关农业税收征
管问题,要按政策妥善给予处理,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农业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征收机关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
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国税发[20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
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
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
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
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
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
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
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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