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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5-25

     2001年5月25日 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 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5月1日起落再执行5% 一20%的幅度税率,一律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001号)和《云南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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