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07-27

     2001年7月27日 云地税一字[2001]4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 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 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请遵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