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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1]31号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云地税一字[2001]3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 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 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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