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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84号颁布时间:2006-07-10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使用时间暂延期一个月,即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
  二、各区县局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三、各区县局应在7月20日前将需购置的税控盘和传输盘数量上报市局(详见附件3,上报路径:市局ftp/征管处/货运发票/税控盘)。
  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培训教材放在市局ftp/征管处/货运发票/货运税控培训文件夹,请各区县局自行下载。总局的视频培训内容已制成光盘,各区县局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附件:1.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略)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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