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色金属矿和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80万吨氧化铝项目优惠政策的复函》(渝办函[2005]76号)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地税局局核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示精神,我市对有色金属矿中的铝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暂按每吨14元执行。
二、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市暂按每吨9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