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
渝地税发[1998]394号、
渝地税发[1999]405号、
渝地税发[2004]53号、渝地税发[2003]74号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及时将财税[2005]183号文件转发到基层税务机关。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