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3日 渝地税发[2005]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2]208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保险业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保
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5,000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
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