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 渝地税发[2005]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是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减除的部
分所得,不得超过车辆购买价的40%。
二、减除部分所得的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局在规定幅度内统一合理确定。
三、企业给同一股东购买两辆及以上的车辆,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
享受允许减除部分所得的照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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