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9日 渝地税发[2005]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特别在已
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的情况下,要告知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
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对纳税人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
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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