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0日 渝地税发[2005]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依照执行。
一、已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车辆,可凭保险公司的退赔手续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
辆丢失证明,向车辆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未办理保险退赔手续和未投保的车辆,为减少退、补税的工作环节,退税时
间定为丢失车辆的下一年度,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所在地地方税
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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