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6日 渝地税发[2004]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
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
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
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在
总局未推出以前,由纳税人自行按照规定式样使用计算机开具,待总局推出该软件以
后,市地税局将在ftp:\\征管处\下开车文件夹公布,各区县局下载后免费提供各
地纳税人使用。新版《联运发票》不得使用手工开具。
三、新版《联运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为便于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
项税扣税额,在填开《联运发票》时,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必须将运输费
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
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
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
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开票金额”栏为新版《联运发票》中的“合计”
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为新版《联运发票》中的“运输费用项目及金额”
中的“小计”金额。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
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行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并适
时调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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