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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542号颁布时间:2004-09-22

     2004年9月22日 渝国税函[2004]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依照办理。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纳税人来我市各区、县从事经营活动,在连续的 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具,连续累计不达180天 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局向市局 领取。   三、对1天1次开票、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小额货物销售和劳 务收入,只提供身份证明,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代开发票统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长5CM,宽 30M,共分为三行,第一行为×××国家税务局;第二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 票专用章”;第三行(下面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4号仿 宋字体,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刻制。   五、我局印制用于代开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除规格与总局通知不 一致外,其他内容基本符合通知要求,可继续使用。原“重庆市综合服务统一发票”、 “重庆市集贸市场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六、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委托代开单位的管理,做好代 开发票辅导工作,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存、开具、保管、缴销等制度,对代 开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代开发票申请表(样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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