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渝国税函[2004]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依照办理。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纳税人来我市各区、县从事经营活动,在连续的
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具,连续累计不达180天
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局向市局
领取。
三、对1天1次开票、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小额货物销售和劳
务收入,只提供身份证明,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代开发票统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长5CM,宽
30M,共分为三行,第一行为×××国家税务局;第二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
票专用章”;第三行(下面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4号仿
宋字体,由各区县(市)局自行刻制。
五、我局印制用于代开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除规格与总局通知不
一致外,其他内容基本符合通知要求,可继续使用。原“重庆市综合服务统一发票”、
“重庆市集贸市场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六、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委托代开单位的管理,做好代
开发票辅导工作,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存、开具、保管、缴销等制度,对代
开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代开发票申请表(样式)(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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